1。订立书面合同时,当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时,哪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如果合同是在双方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签订的,应在哪里成立?
3.合同成立地点能否由双方约定?
确定合同成立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法律条款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渊源
该条出自原《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正:
1.添加“或指纹”;
2.添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解释
1。合同成立地:合同签订地
二、合同成立地的重大法律现实意义:
1。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确定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或当地法规
三、如何理解本文中的“契约”?
本文中的“合同”应从广义上理解,应包括所有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1.如果双方在同一地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则该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双方不再在同一地点完成合同的,以合同最后盖章或按指纹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以约定为准。
法律实践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连接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二、举证责任:
合同在某地成立的,应当提供:
1.双方在同一地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应当提供同一地点的证据。
2.前后在不同地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应提供最后一次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地点的证据。
3.如果双方同意,提供双方同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