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试用期,怎么跟公司谈待遇?”实践中,很多试用期员工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益时,经常受到质疑。事实上,很多福利并没有因为试用期而与员工“绝缘”。
参加培训,有要求工资的权利。
情况
刘女士加入了一家公司。试用期内,她被公司要求参加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在这半个月的时间里,公司以刘女士在此期间未从事劳动,无权领取劳动报酬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评论
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因此,即使参加培训,工人也有权获得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足额支付工资。
社保有要求享受的权利。
情况
在试用期内,朱女士发现公司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公司表示,员工在试用期内不需要申请。朱女士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评论
公司应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朱女士也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节假日工作有权获得加班费。
情况
谢女士入职某公司,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她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谢女士提出,自己已经被公司安排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公司以员工在规章制度规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加班工资为由拒绝。
评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与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无关。
所以,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免除了员工试用期的加班费,也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