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多用于经济纠纷,这是大多数有过经济纠纷的人都知道的。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具体是怎样的?接下来,边肖将在下面详细告诉你。>>>>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s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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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比如冻结当事人的全部银行存款,超出了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就会限制对方的经营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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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财产保全的费用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