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规定]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未亡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文章主旨] 该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对文章的理解]
一、本文背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应共同支付共同债务,这一责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
该条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我们认为,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是债务人,即使其中一个共同债务人死亡,也不能免除其他共同债务人清偿债务。该规定与《民法典》不冲突,故予以保留。主要修改是删除了“联合”的表述。前一条修改的原因是一样的,主要考虑的是连带债务和共同债务在性质上有区别。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1064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清偿规则。《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清偿。也没有约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存续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存续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表述更符合共同债务偿还的性质。
二。法律基础和法理基础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仍负责清偿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源于《民法典》第1089条,该条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清偿。”既然规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里的共同还款不能理解为只是夫妻双方等额还款。共同还款规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多数人的特定债务。因为特定的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的,还是法院判决的,都只是离婚时共同债务的内部处理,不直接涉及第三方即债权人的清偿。无论如何约定或判决,都不能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继续承担相应的债务,不得免除。总之,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继续承担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这是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原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三。配偶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的追索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履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义务的,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权,会因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是否已形成离婚协议而有所不同。(1)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即债权人)对该约定不知情,且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履行了还款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该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未提及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未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已实际履行了清偿债务的义务的,由配偶按照平分原则行使追偿权。(3)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的,离婚协议达成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4)夫妻一方死亡前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涉及一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五)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出明确判决,债权人主张由另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后承担清算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清算责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四。未亡配偶追索权的范围和限制
夫妻一方死亡后,未亡配偶已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未亡配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现实生活中,遗属行使的追偿权受到夫妻财产制和继承制的制约和限制。具体表现为:(1)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未亡人履行连带责任后,在约定的财产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约定属于一方(死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偿还。(2)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用死者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婚前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3)无论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未亡人的请求权行使仅限于死者一方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予实现。
[审判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理解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配偶一方死亡后,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无法陈述债务性质,另一方配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无法提供证言说服法官。因此,债权人对已故配偶债务性质的证明将成为另一方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夫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人,夫妻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因此,债权人主张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为共同被告。但夫妻双方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在民事诉讼中,户主(业主)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以幸存的一方为被告;如果夫妻双方都死了,他们的继承人就是被告。
二、正确把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幸存一方的追偿权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原则的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幸存一方行使追偿权一般不会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相冲突,特别是夫妻离婚后有追偿权的,在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已给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以必要的考虑, 因此,幸存方行使追索权时,不会影响对儿童和妇女权益的保护。 但是,夫妻一方死亡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在未亡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并取得追偿权后,追偿权与继承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体现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第三,正确把握民法典继承部分中遗属追偿权与继承人清偿债务原则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未亡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完全可以合二为一,使未亡配偶的追索权因债权债务归一人而终止。但是,如果死者一方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那么遗属一方的追索权与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会发生冲突。
为此,《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承担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节选(一)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