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出自佛家说法,意思是救人一命,功德无量。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好人,也有像来自毁灭的人。我们不评论他们的对错。毕竟存不存是个人的选择,但是我们要承担选择的后果。
2010年7月16日,江苏无锡某居委会收到法院传票,居委会干部感到不解,因为这份诉讼起诉他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孩子溺水,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7万。
孩子溺水的那条河确实是他们村的,但是孩子的死跟他们有什么关系?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个河道是村里经营的地方,或者居委会在组织活动的时候没有排除安全隐患,那么他们肯定是有责任的。问题是他们不收参观费和管理费,而《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河道清理维护责任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虽然河道是公共场所,但不是经营场所,他们也不是合法的管理者。他们只是受托做河道清理的工作,事发当晚居委会没有组织任何活动。真是一个大写的“不公”字!
虽然令人费解,但居委会还是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仔细了解了溺水者的情况。溺水者是一个6岁的孩子,因为玩耍不小心掉进了河里,但让人意外的是,他的父亲当时正在河边看热闹,并没有去救他。他怎么能这么残忍?
并不是这个人这么残忍。原来他一开始并不知道那是他的儿子。2010年6月27日下午6点左右,天渐渐黑了,河边的小广场上一片热闹。这时,一声惊呼把大家的注意力吸引到了河边。“救命,我朋友掉下去了!”一个五六岁的小孩对着人群大喊,然后很多人聚集在河边。有个孩子在河里扑腾,但没有人帮忙。他们都站在一旁看着,人性的冷漠在这一刻被无限放大。
最后,有人打电话求救,但救援人员过了一段时间才赶到。大家都在议论,有人建议找个游泳技术好的下去救,但人群中没人说什么。其实当时顾也在人群中,他会游泳,但他认为这不关他的事。万一人没救上来,把自己搭进去就太不值了。
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种事情已经发生很多了。可悲的是,落水的孩子在河里一直喊着“救命”。他甚至认不出自己儿子的声音。看了一会儿,他慢慢回家,开玩笑地跟老婆说了这件事。
[h/]妻子李听了,顿时着急起来,因为他们的儿子还没有回来!于是我匆忙跑到河边,却看到了让她心碎的一幕。救援人员救出了孩子,但孩子嘴唇发紫,脸色苍白。医生正在对孩子进行最后的抢救,但还是无能为力。孩子永远闭上了眼睛。这时顾也赶到河边,两人抱着孩子瘫倒在地哭了起来。我不敢相信这种意外发生在他们自己的孩子身上。
孩子出事后,两人都沉浸在悲痛中,夫妻关系变得岌岌可危。因为李认为这一切都是丈夫顾造成的,他甚至认不出自己孩子的声音。要不是他身败名裂,他儿子也不会死。全家人都指责顾的冷漠害死了孩子。
顾后悔了。面对家人的责骂,他感到沮丧,把责任推给别人。他认为居委会没有在河边增设护栏和提醒标志,会让孩子误在“危险地带”玩耍。一纸诉状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其实河边是有安全警示牌的,但是一个6岁的孩子就不能去那里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八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顾的儿子才六岁。即使他有安全警示标志,他也没有像成年人一样对危险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近水楼台先得月,因为好玩,这也是居委会无法预料的。如果居委会成员看到他到了水,没有阻止他,那么居委会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顾、李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孩子在水边玩耍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要在身边教育劝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顾、李作为父母,应对其子女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顾夫妇的全部请求,判决居委会无责。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格。居委会理解他们失去爱子的心痛,出于人道主义,给了一万元丧葬费,可见社会法律与亲情并存。
这个悲剧也提醒家长们,我们可能无法一直照看孩子,但一定要给孩子安全教育和引导。同时,在别人有危险的时候,尽力去帮助别人,积累善缘,才能得到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