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部分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无人照管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1。个人监护。2.财产保管。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应承担两种民事责任: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因突发事件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有义务暂时照顾被监护人。例如,新冠肺炎在防控期间,对武汉市采取了特殊措施,使失散的监护人无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致使其生活无人照管,即应适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