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6.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但被告主张合同有效,就要防止机械适用“不问不理”原则。只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应说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说明同时履行的抗辩,尽量一劳永逸地解决。比如,已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并告知其一并提起相应诉讼;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也依据合同进行支付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向被告说明也可以请求返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仅应当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的部分确定同时返还,还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说明,避免因责令单方返还而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说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作出说明,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采取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依照《解释》改变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总结,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
权威意见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资料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运用
{理解和应用}
第一,赋予法院解释义务的理由。
在双务合同中,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受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结果是买受人可以取回购房款,继续占有房屋,转让人不反诉买受人的房屋。如果转让人想拿回房子,必须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买受人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时,会因产权归属产生更多纠纷。这样一来,从程序上看,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从实体上看,不符合双务合同互退的法理,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因为在双边契约中,当事人有善意相待的义务。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仍将对方的返还义务视为赠与,原则上应同时履行。一方未返还给另一方的,原则上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只起诉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没有提出相应的付款请求。如果人民法院不行使解释权,仍然要在确认合同有效后,就合同无效或无效的法律后果重新提起诉讼,也会浪费司法资源。为了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解释的义务。
二、原告的解释
原告仅提起确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核实相应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如果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支付,应该向其说明,告知增加!在相应的给付诉讼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告知其同时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或者损害赔偿;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通知应当提出继续履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经解释,原告在拒绝增加诉讼请求时,对如何处理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可以以对诉讼缺乏兴趣为由驳回起诉。我们认为此时驳回原告的诉讼有理论依据,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备案登记制背景下,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如果原告拒绝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宜继续审理。当然,如果原告没有依据合同进行相应的支付,直接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效力是有利于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情况是,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也可以向原告说明是否会基于合同无效提出返还财产等相应的给付请求。经说明,原告拒绝以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相应的给付请求的,鉴于原告此时有确认诉讼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合同有效后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不能像前一种情况那样直接驳回诉讼。
第三,被告的解释
原告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相应给付请求,被告也基于合同作出相应给付,但抗辩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并告知其作出同时履行抗辩。被告关于合同效力的抗辩成立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被告关于合同效力的抗辩无效,鉴于被告提出了同时履行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在“本院认为”的部分认定共同返还的同时履行,而且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不能以其未提起反诉为由,作出责令单方返还的不公平结果。在上述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向被告说明可以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如果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二审认定合同有效,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说明不影响判决结果。如果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如果二审单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对双方返还做出判决,就会导致单方返还的不公平结果。我们认为,此时可以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的做法,二审法院可以解释后直接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采取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有观点认为,此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8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情形,相互返还仅涉及抗辩,不涉及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宜适用该条。
四。把解释问题作为争论的焦点。鉴于原告的解释可能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的解释可能涉及同步返还的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法院行使解释权,该纪要规定,当事人根据解释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具体来说,向原告说明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或者变更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当是争议的焦点;如果同时向被告说明并返还,争议的焦点应该是是否同时享有和是否行使抗辩权。
{实务问题}法院直接判令同时履行是否超出诉讼请求?
当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抗辩合同有效,经解释后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如果只在“我们认为”部分确定同时履行,而不在判决书中确定,由于“我们认为”没有既判力,单方面返还的不公平结果无法避免。在判决中,对同时履行事项的陈述可能会被归咎于债权之外。毕竟被告只是提出抗辩而非反诉。我们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的表述并没有超出原告的主张。事实上,这种说法只是在支持原告请求合同无效并相应支付款项的基础上,限制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即不能要求被告返还未返还的财产。这既解决了单方返还面临的利益失衡,也为执行阶段双方的返还提供了依据。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方法,应该提倡和鼓励。
(注: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有一定的解释义务。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办理。该纪要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的解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