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会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况。破产程序中哪些主体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适用抵销权的债权债务应具备哪些条件?应当使用什么程序来确定抵销权的效力?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抵销权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笔者在下文对抵销权的行使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供参考。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撤销。《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权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债务,但抵销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可见,抵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管理人,但管理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因行使抵销权而受益,否则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如何界定?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主体都可以,还是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和审查程序确认其“债权人”身份?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债权人的身份只能通过债权申报、审查等破产程序来认定,也就是说,只有在破产程序被认定后,债权人才有权利主张抵销权。未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实、人民法院裁定等程序确定债权人身份的,不能满足行使抵销权的主体条件,不能行使抵销权。
[破产中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抵销:
1.【破产受理后不能单独取得债权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抵销】债权人知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事实,对债务人承担债务;但是,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前一年发生的原因承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原则上不能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而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前一年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基于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尚未到期;
3.互债的标的种类和质量不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只有在还款期届满时,债权才得到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般的集体清偿程序,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纳入破产程序进行申报清偿,则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得不到合理清偿,这显然不符合破产法立法的初衷。在行使抵销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也是同样的原则。根据破产程序中集体和解的总目标,双方相互债务的标的种类和质量的差异不会影响抵销权的实现。
[破产抵销权的有效模式]
在抵销权的效力问题上,有管理人的确认和管理人提起异议诉讼后的效力两个方面。
【有效管理人的确认】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接到债权人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抵销自管理人接到通知经审查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提起异议诉讼后生效】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请求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理人主张无效抵销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结论]
抵销权是由《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部分条款(二)确定的法定权利,在满足债权人的界定、条件审查、生效程序等一系列条件后才能实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抵销权纠纷在破产纠纷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也存在“担保追偿权”能否适用于破产抵销权等情况。笔者以后也会结合司法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