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排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进行货币赔偿的可能。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最高法律师事务所申字第13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玉才的法定继承人):齐国,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玉才的法定继承人):戚迹,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2.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齐国、戚迹(原齐育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加格达奇区政府)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37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依法组成了由梁凤云法官、张燕法官、于小寒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核,目前复核已经结束。
再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加拿大政府于2000年非法征用并拆除其厂房,且一直未给予其合理、全面的补偿和安置。签订涉案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是为了取得能够充分证明厂房被征收拆迁的证据。该协议未约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现实中不可能执行,不应认定为有效。第一,二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加拿大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加拿大政府赔偿因非法征收和强制拆迁造成的厂房直接损失3218450元,赔偿2000年5月至2017年9月的利息损失13388752元。
经检查,我院在对本案进行检查时,发现齐玉才于2018年12月11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是长子齐国和次子戚迹。2019年12月18日,齐国、向本院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本案的审查工作。
我们认为,齐豫财经、加格达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格达奇区盛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共识,三方签订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明显显失公平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根据该判决书,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在加拿大政府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协议,且协议具有履行可行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加拿大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棚户区范围内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协议,或者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在与齐育才签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后,加拿大政府应根据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加拿大政府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事实不能成为加拿大政府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加拿大政府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加拿大政府不承担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对于加拿大政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计算,一审法院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齐国、戚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 . 12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