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风险提示函
人社部函[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告》指出,近期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方面发生多起违法案件,个别人员弄虚作假,违规缴费,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严重危害社保基金安全。基于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一次性支付是当前养老保险管理中的重要风险,呈现出新的特点,具有一定的苗头性和倾向性。为提示风险,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风险特征
分析近期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案例,既有社保经办机构个别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等传统手段,也有劳动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违规出具文书等新特点。一些地方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理解和落实不到位,将相关文件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置条件。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在劳动监察仲裁上打起主意,通过非法监察仲裁获取相关文书,建立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支付。同时,这些案件一般涉及内部人员和社会犯罪分子,具有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的特点。有的是一次性缴纳后立即跨省转移社保关系,隐蔽性更强。
(1)劳动监察员出具的虚假文件
社会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关系联系劳动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具虚假函件核实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一次性缴纳提供法律文书。社保人员或共同犯罪,以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为掩护违规;或者审核不严格,以及证件、逾期人员身份、劳动关系等。都没有仔细核实,这就为非法付款提供了机会。
(二)仲裁员违反规定签发文件
社会罪犯联系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机构违规受理案件,为未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当事人出具仲裁文书。仲裁员对确认劳动关系审查不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虚假仲裁文书的。社保经办人员没有认真核对证件、补缴人员身份和劳动关系,为违规一次性补缴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社会保障管理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社会犯罪分子通过行贿等手段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社保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的漏洞,盗用账户等方式,在经办业务系统中私自录入虚假的参保缴费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违规向被保险人开具一次性赔付的补充票据。
二。风险防控意见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涉及个人利益,风险易发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认真排查风险,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堵塞漏洞,严防风险发生。对风险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类似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将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1)发布严格的法律文件
劳动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要提高认识,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把握受理范围,依法出具法律文书。认真把握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则,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符合合法、客观、相关的要求,不能简单地依据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加强重大执法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依靠集体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当事人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定。加强法律文书管理,规范文本,统一要素,严格编号,防止文书被伪造和篡改。严格公章管理,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止印章被盗。
(二)加强对业务处理的审计
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和关系转移业务时,加强对证明劳动关系法律文书的审查,防止见审就审。结合还款单位情况、还款人员数量、户籍、年龄、还款期限等内容,重点审核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严格内部控制,有效分离初审和复审人员,相互监督制约。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账户密码管理,充分利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等手段推进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
(3)完善信息核查机制
完善机制,加强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核对,及时排查异常数据。加快推进人社系统内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社保业务办理、劳动监察、仲裁信息共享的验证机制,快速高效验证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有效防控因文书伪造引发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
(4)加强日常审计监督
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情况纳入重点审核项目,定期对一定数量的业务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社保基金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性支付业务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严肃查处违法问题。在审计、监察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工作渠道及时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办事处
2021年1月28日
(本文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