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女,汉族,xx县人,住xxx县xx乡xx村1组xx,犯罪嫌疑人胡xx的母亲。电话:
申请事宜:
犯罪嫌疑人胡xx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15日,胡xx与公司同事李xx发生玩笑纠纷,导致李xx受伤(据悉为轻伤,目前不清楚具体情况)。当日,胡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申请人及胡xx的姐姐雷X云得知后主动向公司了解情况,并积极了解李xx的伤情。他们代表胡xx向李xx的父亲和李xx本人道歉,请求原谅。经过公司领导协调,李xx父亲说李xx正在输液。他说李xx同意协商,并表示原谅胡xx。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之女雷*云与李xx的父亲就李xx的医疗费达成协议,申请人愿意赔偿李xx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女儿当场支付李xx治疗费2万元,李xx父亲也当场代表李xx向申请人女儿出具了谅解书。之后,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申请人的女儿如实向派出所反映了协商情况,并将李xx父亲出具的相关协议、收据、谅解书提交给派出所办案民警。警官告诉申请人的女儿雷*云,胡xx过几天就好了,不用担心。但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女儿,检察院已经批捕,不能放人。所以,现在快两个月了,胡xx还被关着。经向胡xx公司相关领导了解,胡xx与李xx之间的纠纷系玩笑所致,两人之间并无冲突。而且因为李xx上班迟到,大家都在开玩笑。胡xx在公司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待人和善,乐于助人,无任何犯罪记录。经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李xx为轻伤,胡xx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轻伤属于自诉案件,胡xx与李xx是同事关系。即使李xx构成轻伤,责任也不应该完全在胡xx身上。更有甚者,纠纷发生后,申请人家属主动向公司和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代表其向李xx及其家属道歉,赔偿治疗费用2万元。李xx的父亲也出具了谅解书。根据刑法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法律功能和罪刑相当的刑事司法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申请人认为胡xx不会再危害社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胡xx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胡xx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我在此传达
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2021年X月X日
附:相关证据
证据目录
1、申请人及胡xx户籍复印件。
2.补偿协议
3.收据和支付宝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