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改,8月2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订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订决定(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明确首个工资支付日的支付规则。
定义第一个薪资发放日的发放规则
据了解,《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规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的第七日。但用人单位一般的做法是在统一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往往与员工个人的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存在第一个月的工资是在第一个工资发放日发放还是在第二个工资发放日发放的问题。
结合深圳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首月工资的支付规则,即“工资支付期为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将用工之日的工资按日折算到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或者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明确集体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奖金计算和发放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者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修正决定(草案)》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缴费年限未满的职工的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等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
此外,《修订决定(草案)》还删除了原《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每月在扣除用于职工补偿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每月扣除后的职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修正案决定(草案)》的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审议后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