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于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构成犯罪:有证据证明实施了数罪之一的;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多项犯罪中的一项;有证据证明共同犯罪中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只要求证明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免除刑罚等轻刑,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逮捕是必要的。
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实施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施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命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申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立即放行的,应当出具放行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理由和羁押的地点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当在案卷中注明不通知的理由。
4.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被逮捕人的犯罪介绍信和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是什么1、必须具备不同的条件。
(一)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一个法律紧急情况。以上两个要件都符合才能拘留。
(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但逮捕是必要的。
2.有权决定拘留的当局与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当局并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期限不同。
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为10日,最长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公安司法机关才能适用。同时,逮捕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