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新华网沈阳9月14日电(李伟)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标准1910元,第二标准1710元,第三标准1580元,第四标准14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级19.2元,二级17.2元,三级15.9元,四级14.3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