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出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不断上升。本文以裁判文书网的一个案例为例,介绍了徐州市无事故证明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以及各种赔偿标准。
原告为男性(55岁)。2021年6月21日晚7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车沿省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承诺积极配合治疗,所有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亲属未选择报警。因原告伤势较重,需要手术,住院费用高达10万元,被告以原告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原告亲属无奈报警,但事故发生已经10多天了,事发现场也没有监控录像。交警只给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
关于责任的认定:由于原被告没有及时报警,事故现场没有监控,其他能够确定双方责任的证据没有固定,本次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需要法院认定。庭审中,被告有录音证据证明原告逆行,原告也承认是逆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都有过错。因此,法院以原告逆行行为为由,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以被告未尽到驾驶安全责任为由,认定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30%)。
关于赔偿:经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医疗费共计72000元,诉讼前已由法院结清,被告承担50000元。
其他赔偿的判断:
1.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人均工资收入+上一年度全省人均经营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损失比例*20年。根据2020年江苏省的指标,计算结果为55862.4 * 20 = 111724.8元;被告按30%的比例负担33517.44元;
2.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报告显示,原告营养期为60天,误工期为90天,哺乳期为60天。因原告未提供工作和护理的相关证据,误工费为(55862.4/365)* 90 = 13774元,护理费80元中80 * 60 = 4800元,营养费30元中30 * 60元。
3.精神抚慰金:江苏省司法实践按伤残等级计算精神抚慰金。最低10级金额5000元,每高一级追加5000元,最高5万元;被告最终承担15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实际住院40天,按每天50元计算。
5.交通费:500元酌情。
以上是最终的总薪酬。
注:江苏省被赡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计算。
分析:本案中,由于原告构成了十级伤残,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各种赔偿都很容易主张。关键问题在于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原告认为法院对责任的认定有失公允,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过失:
1.发生事故时,我信任被告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却没有选择及时报警或固定被告对事故有过错的证据,导致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认定书,而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
2.自始至终,原告认为被告的电动四轮车是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存在过错。但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被告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而且原告也没有要求法官到事故现场,将被告车辆的宽度与道路的宽度进行对比,从而确定被告车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否会对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高度危险(即使是直行)。
综上,建议读者及其亲属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相关证据,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或者对相关法院不熟悉,及时咨询律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