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部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
法人应当承担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责的后果,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牵制不会影响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责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擅自超越职权给法人造成损害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但不影响法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赔偿问题和法人对对方的义务问题另行起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后以合同为前法定代表人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不能影响其行为的对外效力,故甲公司请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