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将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郭持有的货车一辆退还被告人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假烟3400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至1月19日,被告人郭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为获取更高运费,帮助他人运输。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郭驾驶货车运输假烟3400条,被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军山湖服务区当场查获。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假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价格确认,这批烟草价值1313430.96元。
2021年1月21日,进贤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郭持有的一辆江淮牌货车及假冒注册商标假烟3400条,其中卷烟委托江西省进贤县烟草专卖局生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为谋取更高运费而运输,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按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