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21年,取消社会抚养费。根据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家庭、学校、职业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完全无关。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推动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另外,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已执行完毕的,应当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的部分不予退回,未征收的部分不再继续征收;未被调查或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和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推进工作落实。与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的事项如下: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育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来确定税额。而且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每个城市会有一些差异。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公民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分别对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二至四倍征收;
(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前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的,按0.5倍至1倍征收;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0.5倍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夫妻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第1、2项规定的标准加倍;
(七)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的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五个月内未改正的,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出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