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依法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民政局不出具证明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涉外婚姻登记怎么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以下简称台湾省居民)、华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或者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法例,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须出示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由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使(领)馆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由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一)固定工、退休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2)无业和个体失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失业人员和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证照)。
4.三张两寸彩色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单人彩色照片三张。两张照片的颜色都是统一的,婚姻登记处有宝丽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专用证明(除上述证明外)(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有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须携带初级法院判决有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别证明(除上述证明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结婚证书。
7.因私人原因离开该国的定居者的特别证明(除上述证明之外)。如果在国外逗留期间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经过公证的国外未婚状况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怎样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区户籍;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凭有效离婚证或丧偶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原件的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原件由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出具);
4.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5.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