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有营利或者违法行为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删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
[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犯第一款行为,在追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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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修正案修正案:
1、删除第二档第一款中的法定刑,或数额较大不予退还。
2.将第一款中的法定刑由3-10年调整为3-7年。
3.增加第三个法定刑,增加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增加公诉前退赔的情形,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打算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归档标准II第85条第2款
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自用”
1.将本单位资金用于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用于其他单位。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自有资金用于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关于量刑标准
根据司建[2016]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违法行为的起点,应当是本解释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违法行为标准的两倍。
挪用资金罪
第一档为10万元和5万元x2。
第二档的巨款是400万,200×2。
不予退还的“数额较大”为200万,100×2(相应条款已删除)。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一个量刑档的数额是6万,3×2。
第二个量刑档的数额是200万,100×2。
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万,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