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方法
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为9%,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进项税额;
租赁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感率为3%;计算公式: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9%)x 3%;
2。简单计税方法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5 %;
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率为5%。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5%)x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纳税人
出租不动产(含住房)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1+5%)X5 %;
将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含住房)租出,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率为5%,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5%)x 5%;
2。个体工商户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5 %;
租赁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率为5%。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5%)X5 %;
出租房屋,5%的征收率减1.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 1.5%;
将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房屋出租,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率为1.5%,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金=销售额含税(1+5%)x 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5 %;
出租房屋,5%的征收率减1.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x1.5%。
三、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股
对经营性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房屋租赁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5%的税率减征1.5%或者继续使用9%的税率;
将房屋出租给个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1.5%;
享受时间:1。2021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5%;
2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扣缴率减1.5%。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养)建,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指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四、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场所实现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3.其他个人(自然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平均分享。合租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