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近日,成都某公房管理中心代表来到成都市公证处求助。该代表称,居民何先生租住成都某区房管局委托该公司管理的公房。但他在车祸中受了重伤,在医院治疗无效。何先生几天前去世了。经查,何先生独居多年,其继承人情况无法查清。根据与房管局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管局有权收回他的房屋。但屋内还有何先生的家具、衣服等物品。在无法找到死者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在不损害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快处理死者财产。
公证流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公司需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受理,于是公司向成都市公证处申请对何先生房屋内的房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得知,公司申请遗产证据保全的原则和目的与公证一致。
受理案件后,公证员与公司授权代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委会同志、居民代表一起来到何先生住处。在共同监督下,对屋内相关物品进行了清点和拍照,并制作了财产清单。同时将主要财物和证件(如存折、邮票等)装入木箱密封,交给街道保管。
案例解读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流失,解决“取证难”的问题,而法律赋予公证文书最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公证证据更容易被法院采纳,因为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公信力。所以要固定证据,优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因为证据是诉讼的王道,不会影响目前的补救措施,也不会耽误后续的维权谈判。
[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3条规定,当事人无需证明下列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依法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律推断出的另一个事实;
(五)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
(六)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七)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事实,但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反驳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下列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依法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律推断出的另一个事实;
(五)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事实,除非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第六和第七项事实,除非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