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工程完工后未结算价款的结算方式,是一件很有远见的事情。因为提前预测结算方式可以判断很多事情。那么,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会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中国的价格结算方式主要有五种。
1.每月结算
月定期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月报表与工程价款结算清单一并提交,由建设单位签字后,提交建设银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
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根据郑石形象进度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阶段,分期结算工程价款。分期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施工过程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计算各阶段预付款的数额。在建设初期,将处理第一阶段的预付款。本阶段完成后,计算工程价款,提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同时办理下阶段预付款。
3、竣工后的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5.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二、建设工程价格包括什么?
根据付款阶段的不同,工程款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1.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开工前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而应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施工准备包括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搭建临时设施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付款。进度款是指在建设期内,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款一般为合同价格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根据形象进度分期付款;
(2)按完成的工程量分期支付;
(3)分期、分期支付。
3.和解。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后,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金额等于竣工结算价格减去质量保证金和已支付金额。支付竣工结算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工程价格的优先性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债权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合法资格和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法人)。
2.行使优先权的期限
六个月期间的起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施工合同纠纷发生时工程已经实际完工的,以工程实际完工日为六个月的起点;施工合同纠纷发生时工程未实际完工的,约定的完工日期为六个月的起算日;如果约定完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则实际停工日期应为六个月的起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3.哪些方法可被视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抵付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确认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实现工程债权, 或者申请参与建设工程可变价款的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仅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而未要求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款和建设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