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公司与网络平台主播进行直播活动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化州法院认定:
基本情况:
陈某是一家演艺公司的艺人(网络平台主播)。2019年10月26日,陈某入职某演艺公司,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合同,约定陈某在某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遵守公司对主播活动的相关要求和指引,陈某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陈某的工资由2500元的基本工资和提成组成,提成根据陈某的工作表现确定。必须每天按时播出,审批后才能请假。无故旷工扣300元工资,一个月只允许带薪休假四天,多休一天扣100元。半年后,陈某填写了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辞去了艺人的职务。申请书上写着“本人自签署本辞职申请书之日起,自动终止与某演艺公司的劳动关系”。陈某辞职后,他去了其他平台直播。演艺公司认为陈某违反了合同,要求陈某停播,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来,演艺公司起诉到化州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并向演艺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化州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陈某接受演艺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其从事的网络直播也是该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次,演艺公司对陈某进行考核,每月支付陈某相对固定的工资。因此,陈某与演艺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演艺公司声称双方合作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演艺公司的起诉。演艺公司不服,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