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方汇款至B账户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返还不当得利。乙方辩称,甲方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其行为是为了偿还丙方欠乙方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这时候“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人认为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举证“有法律依据”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原告“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是证明负面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缺乏支付目的)。虽然这是一个负面事实,但原告仍应承担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是财产变动的主体,理应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
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
首先,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依据”不是一般诉讼中需要证明的特定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甚至事件。原告要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能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证明汇款“没有法律依据”,那么B只需要辩称A无法证明,法院就可以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因此,被告主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构成“法律依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举证的过程应该分为两步。
第一步,证明“法律依据”相关事实的存在。例如,在上述例子中,乙方主张由甲方代替丙方还款,并提交乙方与丙方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乙方对丙方有债权..
第二步,证明相关事实构成“法律依据”,从而防止不当得利的成立。在证明乙方对丙方有债权后,还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方确有代替丙方偿还借款的意思,达到“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是一般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比如,B证明其对A有债权,A对其债务进行了减免,不仅证明有“法律依据”,而且证明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