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粉丝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
这当然是合理的。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只要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就是合理合法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试用期常见的疑惑。以下是51种酱料供你参考:
1.裁员名单中可以有试用期员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除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不属于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所以答案是,裁员名单一定不包括试用期员工。
2.试用期可以暂扣身份证或者向员工收取履约保证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答案是,没有查封,没有存款。
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那么劳动者将获得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资相等的试用期工资,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作为新人,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新员工在公司第一个月工作满一个月的,按第一个月全月工资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
新员工第一个月未满一个月的,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但单位仍按其下月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
注:地区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且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费;高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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