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区别于行政协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区别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职权。 在内容上,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果意思的明确表示,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在程序上,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送达、未经送达领受程序,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把握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要素: 主体要素,必须是行政权力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权力要素,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法律要素,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直接处理或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出示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出示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从构成要件上看,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原因有二:①不制定任何文件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这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力;(2)允许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表面上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这是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统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典型的羁束行为是征税行为。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具体行政行为。 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的和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需要以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肖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为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作为的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警告和罚款。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防疫期间,根据有关规定,返乡人员应当居家隔离而擅自外出的,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入街道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建筑全部予以拆除。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人员认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县法院判决认定张某因公牺牲,县民政局对张某父亲老张提出的张某因公牺牲进行定性的请求作出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为防止张某转移赃物,民警王某和刘某按照法定程序对张某的住处进行了检查。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