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7年3月21日,吴女士与魏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吴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魏某,魏某支付首付款106万元,剩余10万元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给吴女士。期限定在产权证颁发前15天,业主应在开发商交房前两个工作日将房屋交付给魏,并约定违约责任。
魏表示,待涉案建筑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多次催促吴女士办理。但吴女士以原购房合同丢失为由拖延,导致其迟迟不能过户。现在她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服务评价费、违约金等诉求。
吴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本应于2018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屋延迟至2019年12月31日交付,而她在实际收房当天已经交付给魏。
另外,本人虽不慎丢失涉案房屋合同,但一直积极配合魏办理房产证等手续,不存在故意拖延的问题。现在一切手续都已办妥,就等房产中心出具房产证,魏无权解除合同。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吴女士找到恒略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帮她维权。王然律师接到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详细沟通,迅速确定案件焦点,并协助当事人收集房屋买卖合同等重要证据,与开发商签订《逾期交付赔偿确认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王律师主张房屋已交付购房,房产证手续已办妥,且购房主张房屋违约,合同解除,明显不符合合同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而且商品房的基本功能是供购房者居住和使用,不是用来投机或炒商品的;买方购买房屋的根本目的是占有和使用。出卖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影响买受人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已经达到,买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判断结果
本院驳回原告魏的全部诉讼请求。
常量缩写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其约定内容全面、合法、合规,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在新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结合不溯及既往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仍然有效。
结合实际情况,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已经达到,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合适的。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要考虑全面周到,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