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配地位()
支配地位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1]概念: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控制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3]特点
[1]主题
权利的主体是具体的,而义务的主体不是。控制权所有者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人)都是控制权的义务人。
[2]内容
①显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利益,排除他人干涉。
2排他性。您不能同时拥有两种权限来控制同一对象上的相同内容。
③优先级。共存于同一客体上的不相容支配在效力上具有优先于劣势的顺序。
(4)权利的实现是直接的,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支配权,只要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权)。
⑤宣传。原则上,没有宣传,就不会有优势的改变。
[3]对象
特定利益(人身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最迟在行使控制权时客体必须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
[4]时间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支配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是例外)。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例外,其期限从70年到50年不等)。
(3)用益物权和知识产权的期限有限。
(4)地役权和担保权益从属于破坏土壤。
(2)索赔1、请求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1]概念: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做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包括四类:支配权、保护占有权、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权。
[3]特点
[1]主题
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义务主体是待定的。因此,原则上,请求权是相对的,只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合同的相对性是典型的。
[2]内容
(1)请求。权利的功能是对特定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而不是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②非排他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权利要求。
③平等。就同一标的物设立的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请求权,相互平等,任何一个请求权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请求权的权利。债权平等有两种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普通动产的多次买卖和特殊动产的多次买卖;(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一房租金数)。
(4)合作(权利实现的间接性)。索赔人的意愿本身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请求权只有在义务人相应行为的配合下才能实现。
⑤非宣传性。请求权的变更原则上不需要公示。
6.索赔都是基于一定的基本权利。比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
[3]对象
请求权的客体是义务人的具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有索赔都是行动索赔。
[4]时间
①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支配请求权(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I%条,基于未登记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于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预定期间。
(2)预定期间(《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一年。
(3)原则上,时效期间适用于所有债权[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民法通则》第196条、诉讼时效第1条、《公司法解释》第20条】。
债权vs债权vs债权。
(1)债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具有包容性。债权请求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债权除外
除请求权外,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占有保护权和继承回复权。
(2)债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本权利。债权包含多种权能,除了请求权,债权还
包括接收权、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处分权等。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的权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