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贵州出租车经营权改革,2017年1月1日不收使用费
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限量、无偿使用。原出租车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的,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一次性收取多年有偿使用费的,市政府将制定方案,通过优先划拨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返还货币等方式,尽快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
2016年8月6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发布的《黔南州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剩余期限有偿使用费全额偿还。”平塘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平塘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偿使用费偿还工作方案》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月计算,至2018年1月1日止”。
二、徐某收取出租车剩余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高价卖给“接收人”李某某
2018年6月22日,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塘县旅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平塘县旅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剩余经营权偿还工作方案》。两个方案规定,剩余经营权按照“谁交费谁退还”的原则进行返还,返还对象为现有81辆旅游出租车的经营权所有人。退役时间以2018年1月1日为准,计算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时间。收取的旅游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月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余额一次性清退。同年4月,剩余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入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负责发放给出租车经营者。
到2018年1月1日,您的Juxx 78号出租车和您的Juxx 77号出租车运营满46个月,剩余特许经营期50个月。2018年10月,贵聚No.78号出租车车主徐某乙收取剩余50个月特许经营期有偿使用费26041.82元。
2018年12月7日,李某某与贵JUxx78出租车车主徐某义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该车及其经营权。同年12月10日,他们以13.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及其经营权转让给了你的JUxx77出租车的车主陈某。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1月,出租汽车公司将你的出租车jux x77 50个月的有偿使用费退还给李某某。三、李某某以交通局退费过低为由起诉至法院
李某某认为,2014年,徐某儿、分别以5辆机动三轮车和5万元现金购买了出租车经营权。2014年9月21日,徐某儿将桂juxx78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给徐某义,2018年12月7日,李某某将桂juxx78的出租车经营权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义。2018年12月10日,李某某以13.6万元的价格将出租车JUxx77经营权转让给陈某。
根据《平塘县城区载客机动三轮车退市及出租车挂牌公告》,明确每辆机动三轮车经营权及三轮车本身价值为2万元,这也是平塘县政府对机动三轮车车身价值和经营权价值的认可。本案涉及你的JUxx78和你的Juxx X77出租车,分别通过5辆机动三轮车的车身价值、经营权和折合现金5万元购买。这个公告已经确认了出租车的价值。因此,李某某实际上已经向政府缴纳了30万元,用于两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每辆15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平塘县交通局退还你JUxx78、JUxx77两辆出租车的经营权使用费138541.4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3854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清偿完毕。
四。交通局认为已经按照方案退还了费用
平塘县交通运输局认为,李某某、徐某义、转让JUxx78、JU2877两辆价格昂贵的出租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2016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限时免费使用,原有出租汽车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如果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市政府将制定方案。优先分配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尽快退钱,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原则上2019年底前完成过渡,本意见下发后新增经营权不得转让。经营权不无偿使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不得投机倒把和擅自转让。
2018年6月22日,平塘县人民政府出台《平塘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剩余经营权返还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第四条第(一) (二)项,自2018年1月1日起,一次性退还原巡游出租汽车有偿经营权剩余金额(计算至当月)。平塘县人民政府制定上述清退方案后,平塘县交通局及时将两辆涉案出租车剩余50个月的有偿使用费退还给出租车公司,但李在上述文件下发后仍将涉案出租车与他人过户,且未到平塘县交通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诉法院判决
李某某一审二审均败诉。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转让。”根据规定,李某分别与案外人徐某义、签订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78号、Ju2877号出租车及其经营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某与案外人徐某乙、之间的转让未获批准,李某某未能依法取得两辆涉案出租车。且平塘县政府制定的方案也明确了清退对象为出租车经营权所有人,故李某某与平塘县交通局之间不存在对涉案车辆进行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至于李某某返还的贵出租车JUxx77剩余经营权使用费,是公司对李某某与原车主之间合同关系的认可,李某某不能基于这一事实取得该车的特许经营权。故李要求退还涉案车辆剩余经营权使用费的诉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