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肖出版社: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最高法院2021年出版的《人民司法》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关键问题的解释(一)》一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小编特精选如下,供读者参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作者:郑、、于萌、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五、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虽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号》第三十四条没有改变原《解释1号》第十六条,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
一、“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原条件”的理解。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践中,对原条件如何把握,是否包括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原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是指上述问题参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这种约定很难通过默示行为来推断,不同于双方通过支付和接受工资来约定工资报酬。因此,不宜以双方默示履行的方式认定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相互约定的,而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明示意思来确定。双方未就继续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二、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为了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做好再就业准备,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劳动者,协商解除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的,不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雇佣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已经预料到原劳动合同期满,继续雇佣的法律后果。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为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并承担不续订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第14条、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足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
该条款的内容并未赋予雇主随意终止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用人单位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拒绝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解除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四、第二段的理解。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的,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做出该选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等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