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9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不动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组织的不动产司法拍卖,受不动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组织不动产司法拍卖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表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应当承诺具有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房地产交易司法拍卖结束后、向买受人发出交易裁定书前,对买受人自申请参加拍卖之日起至交易裁定书发出之日止提交的具有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买受人不符合持续购房资格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买受人发布拍卖裁定。
《规定》指出,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不动产司法拍卖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指出,司法拍卖不动产不能正常处置,申请执行人等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当事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提到,在人民法院组织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