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上学的时候,好动的天性让他吃了不少苦头。5岁上幼儿园的时候,小明在足球课上被足球绊倒,摔断了门牙。10岁上小学的时候,小明和同学在楼梯上嬉闹,踩楼梯扭伤了脚。请问幼儿园和小学对小明的受伤是否负有责任?如果在监控中发现二次伤害是校外人员小王推小明下楼梯造成的,小明该如何索赔?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民法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场所学习、生活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即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包括与同学打架。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需要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
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承担责任:第一,学生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其次,伤害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不包含在上学或回家的路上。第三,实际遭受了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失。最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即没有尽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至于家长要求赔偿时是否需要证明学校的过错,民法规定,受伤害的未成年学生已满8周岁,需要证明;8岁以下,推定学校有过错。这是因为8岁以下的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更重。因此,8岁以下儿童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向学校主张赔偿时无需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除非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小明是在上学时受伤的。如果幼儿园和小学未能对小明的安全保障进行教育管理,小明灿要求学校对他在5岁和10岁时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5岁的小的监护人直接要求幼儿园赔偿,但如果幼儿园拒绝,需要提供课前安全教育、老师全程陪同等教育管理活动的证据。10岁小明的监护人索赔时,必须拿出学校有过错的证据。比如老师看到小明在楼梯上嬉闹却不劝阻,或者楼梯很滑,学校没有设置警示牌。另外,如果是校外人士小王推翻了小明,那么小明应该先找小王赔偿,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