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霸王条款”这个概念。那么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是什么关系呢?格式条款等于霸王条款吗?两者有什么区别?本期《民法通则解读》将为您介绍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既包括高效、经济的条款,也包括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即霸王条款。
比如开发商和小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开发商需要面对数百名业主,为了达到节省时间、经济高效的目的,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往往不允许小业主修改。那么如果其中一些免除开发商的责任或者限制、排除小业主的权利,就是霸王条款。如“开发商不必为延期交付和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96条中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整容不成功,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29岁的小吴单眼皮。她爱美,去美容医院做手术割双眼皮,开眼角。小吴在医院前台交钱后,匆匆签了一份《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开始手术。在整容同意书中,只有价格和当事人是医院工作人员手写的,其余都是预先打印好的,没有经过小吴阅读和修改,也没有任何提示。但手术后,小吴的右眼出现了明显的疤痕,与左眼不对称。
小吴认为是美容医院操作失误造成的,应该属于医疗事故。但美容医院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是小吴签字的,且上面第三条明确告知“有疤痕增生倾向的患者不适合手术,我院不承担因该病史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所以医院认为可以免除。
一方面,本案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具有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即由医院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签订合同时未征询小吴的意见;另一方面也符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属于无理免除自己义务的“霸王条款”。所以《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第三条的免责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最终,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医院对小吴的手术失误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