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外包、挂靠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家经常遇到或听到的问题。很多人混淆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今天就简单总结一下“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
“三包一扶”的法律含义 分包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分包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转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法律不禁止合法转包。
分包从法律角度分为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这两种情况在工程中特别常见。
1、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即合法分包必须分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公司。反之,就是违法分包。
2.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进行分包的。
以上是违法分包的法律定义 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如下。1)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公司。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批准的分包。
3)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不是违法分包,因为只是劳务。)
4)二次分包。(即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分包给B公司)
所以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项目得到约定或认可时的分包。分包内容是主体结构施工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分包一次,分包内容合法。
3、劳务分包
在工程实践中,劳务分包需要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给其他单位。
这种情况算不算违法分包?看情况吧。
其在资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的,不属于违法分包;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许可范围内的不合格或合格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或建设单位的认可为条件。也就是说,劳务分包不需要建设单位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详细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本规定根据分包内容的不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同样,劳务分包也不能视为“二次分包”,视为违法分包。
第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工程分包为名的分包形式。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有劳务作业资质,不能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不能接受工程的分包。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在于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算工程款。
劳务分包的对象是从专业工程中分离出来的简单劳动操作,计算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定的“劳务报酬”。
工程分包是指有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子工程,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区别在于是否承包劳务和材料。只有承包劳务才是劳务分包,承包工料才是工程分包。
在工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分包的行为。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分包,但这种行为属于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分包(绝对非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对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会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分包项目的发包人还应在施工现场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出相应的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视为“分包”。
根据以上分析,分包主要有两种形式:总分包和肢解分包。无论分包采取什么形式,都是法律禁止的。所以,转包不是合法,而是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分包的建设工程违法为由认定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劳务分包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不能再被视为分包和认定无效。
内部套装(合法)
“内部承包”,也称“内部承包”,是承包方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某个职能机构或部门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
还有人认为外包是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部包应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外包的主体是承包商的内设机构或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承包商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与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所以外包只是法人管理的一种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符合外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因分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从属关系(绝对非法)
目前法律意义上的挂靠主要是指无资质的实际建筑商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
挂靠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也是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挂靠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个人、合伙或者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不具备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包一靠”是否违法,如何界定合法分包和外包是法律允许的经营活动。因此,合法的分包和外包应被视为有效,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理。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是法律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没收当事人已取得的违法所得。
关于结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分包或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实际施工方的施工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施工方主张的工程结算中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以不予支持。
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对非法分包的处理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具体规定。
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撤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包一扶”的法律区别”【h/】一、分包与外包的区别
分包是违法施工行为,外包是合法的操作手段。
分包的对象是分包人以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部包的对象是承包商的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
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商不管理项目;在外包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对项目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任何形式的分包都是非法的。
合法分包的内容是将除主体结构施工以外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公司。
分包的内容是所有承接的工程。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对分包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商不管理项目。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只有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具备资质才有效;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合格无效。
二次分包是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叫转包。
第三,分包与联营的区别
外交关系表现的差异
分包在外部关系的形式上有两种独立的关系,即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与分包人的关系。
在挂靠关系中,由于属于借用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外关系中用人单位与挂靠人的关系。在分包关系下,分包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分包关系中,分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不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关键。在工程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上述概念,准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