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规定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中。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和终止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自然也不同。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分不清是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例如,一些工人无故旷工。本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向他们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却给他们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终的结果是,虽然认定了旷工的事实,但旷工明显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所以法院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胜诉。
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或者终止,需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有了事实依据,再去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只有事实和法律相互匹配,实体法才能被正确选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仅实体法应当正确,而且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否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