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合同双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XX综合楼东裙楼1、2、3、4、5层委托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并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空间
位置:
建筑面积:2798.15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对本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
第五条道路、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等的养护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垃圾清运按潍坊市规定由区环卫处负责,清运费200元/月/楼,五层共1000元/月)。
第八条辖区内交通和停车秩序管理。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并在过去的哨所巡逻和履行职责。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分户档案、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协助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停车管理费;
4、装修、装饰垃圾清理费。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维修、保养自己的部位、设施、设备的,乙方应当接受委托,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根据具体行为和情节轻重,采取批评、劝导、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并执行业主公约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的公约;
3.审查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和监督乙方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批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设施维修计划;
6.根据《山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7.协助乙方进行物业管理、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3、根据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处理;
4.可以聘请特许经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该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绿化带的年度维修计划和大、中修计划,经双方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相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告;
8.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如需对该物业的配套工程进行修改、扩建或完善,必须与甲方协商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将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归还给甲方;
10、治安巡逻岗。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应按照《潍坊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参考标准》中的“三级服务水平标准”实现目标管理。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缴费方式: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元)和垃圾清理费(元)。
2.空房屋管理服务费全额收取;
第二十条公共设施大修维护费
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大中维修费用和更新费用由乙方提出并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停车费由乙方按照《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向停车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相邻部位提供的维修、保养等专项服务,由双方按实际费用支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乙方未能达到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甲方逾期未整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果乙方逾期未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以优异的管理业绩全面完成合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双方续签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中填写空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因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工艺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代表:代表:
年月日月日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