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予以证明。
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设置停工留薪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工伤休假期限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休假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