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女,出生于×××年×月×日
被申请人: XX有限公司,住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联系方式:XX。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仲裁请求:
一、判决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200元(2400元/月× 4年× 2倍);
二、判决被申请人××公司按照双倍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4192元(1344元/月× 3月/年×3年×2);
三。判决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26400元(2400元/月×11月);
四。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的加班工资40164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一起3年6个月,共计182周,每周工作6天,累计加班182天。申请人日平均工资为110.34元,故按110.34元/天× 182天× 2)计算;
以上四项合计:109956元。
动词 (verb的缩写)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被安排在食品×××岗位承担相关生产任务,每天8小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月工资2400元,临时基本工资2200元/月,全勤奖金200元/月。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从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2021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以下费用:
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办公室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关于职工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支付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的加班费用。
二。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1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被申请人无故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四。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三年零六个月的劳动关系期间,未能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责任,造成职工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再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补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分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
综上,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期间,于2020年4月后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休息日安排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资,现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此向你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