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招聘和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事实真相的义务,是为了维护对方的知情权,让双方互相了解,互相印证,从而选对人。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故意隐瞒相关真实情况,不得欺诈。
我们先来看几段人民法院适用该条处理相关争议时在裁判文书中的论述: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晋05(2021)913号一案中认为:“工作场所既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场所,也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地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作场所属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的事项。法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工作场所条款,是为了让劳动者预见工作场所,方便劳动者安排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计划租房、旅游,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山西省,过于宽泛,导致工作地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工作地点。因为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一直在晋城,所以可以视为双方确定的工作地点为晋城。上诉人×茶叶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牛某某达成协议,直接要求其到晋中市工作。被上诉人未到岗,上诉人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渝05第6329号一案中认为:“(一)欧阳是否以欺诈手段使XX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首先,XX公司对欧阳某某应聘的项目经理一职有学历要求。欧阳某某应聘并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作为网络公司的项目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学历和专业没有要求是不合理的。欧阳某某声称XX公司在招聘项目经理时没有要求学历,但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二审中XX公司提交并显示的汇博手机APP和汇博人才网后台数据显示,XX公司对项目经理一职要求中专学历,一审中XX公司提交的《员工录用申请表》显示欧阳某某填写了XX职业中学中专学历。XX公司出示的上述证据已经因此,我们接受XX公司在招聘欧阳某某时对项目经理一职有中专学历要求的主张。其次,欧阳某某在应聘项目经理一职时不具备所要求的学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这一主张。“在《员工录用申请表》中,欧阳某某填写的是XX职业中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中专毕业证。XX公司主张欧阳某某没有其所填的学历层次,但在一、二审法院要求其出示相应学历证明时,欧阳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因此,可以认定欧阳某某在应聘XX公司项目经理一职时不具备所要求的中专学历要求。第三,欧阳应聘时隐瞒真实学历、虚构学历的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XX公司对项目经理岗位的中专学历要求属于资格要求,是录用欧阳某某的前提。欧阳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欧阳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入职,2020年6月底离职,且在XX公司实际工作一年以上,应当认定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追溯至实际用工日,即2019年6月6日。Xx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2)欧阳某某是否应该退还其工资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欧阳某某采用虚构学历的欺诈手段,使XX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欧阳某某与XX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欧阳某某的欺诈行为自始无效,但欧阳某某已经在项目经理岗位上工作,XX公司需要向欧阳某某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我院不支持XX公司要求欧阳某某返还其工作期间工资3万元的请求。”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未尽到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和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从事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主要是劳动者的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和资格、学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但属于劳动者隐私的事项,如婚姻状况、恋爱情况等。,没有义务说实话。此外,《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保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公开和劳动者技术、智力成果的使用,必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尽到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主要有:
1。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有欺诈行为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并不能否定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