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小张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日晚,长宁区某工地,工人小张正在工人宿舍洗衣房洗衣服。此时,工人李某和表弟金某喝完酒回到宿舍。李发现自己的衣服不见了,于是质问正在洗衣服的小张,两人发生了争执。金某告诉李某衣服是他干的,与小张无关,但李某仍不停地骂小张。
小张一开始没有顶嘴,只是劝李早点休息。在场的其他工人也劝李不要骂人,但李还是继续骂人。小张很生气,和他吵了起来。此时,李突然从床底拿出两个空酒瓶,一手一个,将其中一个朝小张头部扔去。啤酒瓶摔碎了,小张怕李继续攻击他,就一把抢过李手里的瓶子摔碎了。
金某见小张抢啤酒瓶,又夺过李某手中的另一个啤酒瓶,朝小张头部砸去。然后金某掐住小张的脖子,一脚把小张踹倒在床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张怕金某进一步侵害,便挥舞手中的酒瓶将其打碎,致使金某手部和面部多处划伤。
经鉴定,小张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金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7月22日,金某、李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小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长宁区检察院认为
本案中,李某酒后无故辱骂小张,并用酒瓶砸小张头部,对其构成非法侵害。李有一个破瓶胡茬,手里有一个完整的瓶子,对小张的人身威胁很大。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小张采取了拿走李手中碎瓶胡茬的防卫行为。此时,李某的表弟金某继续用另一个酒瓶砸小张,不法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为了保护自己,小张不得不挥动瓶子阻止他们靠近。
本案系李某酒后无故辱骂小张所致,小张对案件的起因不存在过错。整个事件过程中,小张并未主动出击,其抢夺、挥舞酒瓶断茬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该行为虽对违法侵权人之一造成轻伤,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小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不予起诉。2021年8月13日,长宁区检察院向小张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官不仅是犯罪的检察官,也是无辜的保护者。近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认定了4起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彰显了“法律不能向违法低头”的法治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震慑了违法侵权人和潜在犯罪人。
检察官提醒,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应优先报警。但如果情况紧急,人身伤害威胁较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