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服装设计行业著作权保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服装公司因其生产销售服装,侵犯了某设计公司《梦之舞》的服装著作权,判决某服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5日,某设计公司创作了《梦舞》,并于2020年3月16日在广州市著作权协会备案。这个作品是三张女装背心裙的图片,包括设计稿、效果图、成衣图。4月2日,某设计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了“梦舞”的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某服装公司开始在其淘宝店铺销售其生产的侵权服装。7月1日,某设计公司在网店购买了一件侵权服装,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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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复制性,艺术性与实用性相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梦舞”服装由某设计公司独立完成。服装采用黑白圆点图案结合的太阳裙版型,前拼接方式采用线性斜拼接,后拼接方式采用线性竖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拼接。其独特的拼接组合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材、设计、排版等创意工作。,并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服装是具有美学意义和较高艺术创作水平的艺术作品。改变服装的黑白圆点花纹、太阳裙版型、直线拼接等设计,不会影响其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服装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可以分离,独立存在。因此,设计公司的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
一家服装公司被诉侵权服装的最早订单创建时间,晚于一家设计公司“梦舞”服装的发布时间。作为服装经营者,服装公司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艺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其艺术美感,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在判断某设计公司作品《梦舞》服装与某服装公司被控侵权服装是否实质相似时,应从艺术方面进行比较。将作品《梦舞》的服装与被控侵权的服装进行对比。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短袖连衣裙。裙子左袖和前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圆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圆点图案。前拼接法为直线斜拼接,后拼接法为直线竖拼接,颜色拼接法为对比色拼接。都是带装饰的,整体风格差不多。以上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艺术上,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圆点花纹、皮带扣、领口蕾丝、袖子。以上差异只是在局部细节上,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这种实质上相似的表达是“梦幻之舞”服装的原创性的一部分,而不是来自公共领域。因此,某服装公司的被控侵权服装与某设计公司的作品《梦之舞》的服装实质相似。某服装公司在未经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某设计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