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酒驾,情况相似,但判决结果不同。你见过这种情况吗?
以往醉驾的认定标准往往模糊不清,导致类似案件量刑不同,引发争议。
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明确了12种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以及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资料图。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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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详细的规定
以往醉驾的量刑标准模糊,给审判带来困难。
2021年9月,衡阳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日下午,雷虎(化名,下同)驾驶一辆车在耒阳群英北路追尾另一辆车。经鉴定,雷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23mg/100ml。
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则涉嫌酒驾。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一审裁定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雷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他的行为不是轻微犯罪;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判处被告人拘役、缓刑,明显造成同案不同判。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衡阳中院认为,一审量刑极轻,改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类似的案件,同样的案件,不同的量刑,并不少见。什么情况下不起诉?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什么构成轻微犯罪没有统一的标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引发争议。当事人酒精含量114mg/100ml,检察院认为是初犯。到案后认罪,自愿认罪。酒驾行为未造成损害,决定不起诉。
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错。但由于不起诉的标准过于模糊,还是引来了很多猜测:也是酒驾。为什么别人要坐牢,上面当事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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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缓刑和不起诉的情况
《会议纪要》的出台,解决了一些标准模糊的问题。
比如醉驾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设置了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缓刑的情况;第二,认罪悔罪;第三,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
此后,类似于雷虎的情况,很难找到一句判得极轻的话。不起诉也有具体的标准。
另一个重要突破是明确了12种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
再说两个案例。
2020年10月3日下午,衡阳县某局工作人员刘辉酒后驾车撞向人行道,造成两名行人轻伤。经鉴定,刘辉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7.8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一审法院判处刘辉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10月30日晚,汝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健驾车行驶在京港澳高速上,在郴州收费站出口被查。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4.34mg/100ml,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在这两起案件中,当地法院判处其缓刑,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但会议纪要颁布后,类似情况将不再适用缓刑。
因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都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湖南规定醉驾不适用缓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出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等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另外增加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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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在“醉驾”刑事案件中,也只有少数省份出台了详细的规定,浙江是其中之一。而且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
比如浙江的从宽处理标准就高于湖南。
浙江规定缓刑只适用于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被告人,没有重罚,且认罪。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没有受到严重处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湖南,醉驾需要缓刑、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最高酒精含量分别为200mg/100ml和160mg/100ml。
更多的地方,没有这么细致的规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可以说是解决酒驾突出问题的一个重要文件,是人们今后得到公正审判的一个保障,也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完善。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被称为“最大的刑事犯罪”。每年因危险驾驶而被起诉和审判的人数远远高于第二高的盗窃罪。在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是处罚的主要情形之一。
去年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以35.1万人位居第一。其次是盗窃,20.2万人。
高犯罪率使得完善法律法规变得迫切和必要。《会议纪要》的出台,不仅为公检法提供了依据,也为百姓解惑。
以后也是酒驾,有人判刑有人不起诉,争议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