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工作涉及党员干部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基本上是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具体的程序操作中,主要分为组织处理的启动、组织处理决定的作出和组织处理的执行三个步骤。
组织处理启动程序考虑到组织处理属于组织部门的工作范围,干部的岗位调整安排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过程中,可以向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委决定。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组织措施的,可以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单独向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建议。
组织处理的决定程序党委(领导班子)收到组织处理建议后,应当集体研究,依照党章等规定作出决定。,并送被处理人的任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党委(党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
组织处理的执行程序任免部门收到党委(党组)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党委(党组),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处理党外工作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停职的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可以作为特殊程序。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需要以及立案权限,可以建议党委(党组)作出决定或者在征求党委(党组)意见后直接作出决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并将暂停决定告知同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务。任免机关和单位也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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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介绍了组织处理的概念、特点、作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关系,组织处理的方式、情形和后果,被处理人的权利保护。对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功能,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纪律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