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24岁的于女士打电话询问,前不久,她下班去男友家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于女士问,下班去男朋友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能算工伤吗?
针对于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四川经纶律师事务所杨致远律师。杨律师指出,如果余女士男友家不是余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或暂住地,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杨致远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下列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三)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在住所和工作地点之间合理的通勤方式。关于居住地的理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经常居住地。”所以要考察余女士男友家属于余女士的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还是不经常居住地。符合这一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有人认为,于女士的情况可以适用“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动……”,这一点杨律师并不认同。杨律师认为,“日常生活”是指广义上的人的各种活动,包括日常生活行为、学习、工作、休闲、社交、娱乐等。如果做广义的理解,显然会增加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远远超出了“工作原因”的范畴。因此,“日常生活必需的活动”只能做有限的解释,即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比如下班回居住地的路上买食物。
综上,杨先生认为,职工为上下班往返于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和工作地,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