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客体。
合同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是指合同权利人接受并请求合同义务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合同权利的主要内容只有两个。首先,是收取报酬的权力。即债务人基于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支付时,债权人有权收取。二是请求给付的权力,即债权人根据合同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合同权利的核心是收款权。没有这一权力,要求付款的权力将失去意义,合同权利将不复存在。请求给付的权力是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届满后,合同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该请求完全消灭。合同权利在丧失请求权后成为自然债权。虽然仍然有收取合同义务人付款的权力,但没有权力要求合同义务人人为付款,只能坐等付款,而不能要求付款。
合同权利具有以下效果:
(1)承诺,即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人所作的支付。
(2)留置,即留置和支付的法定理由。
(3)请求权:合同义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同义务人代为支付。这种请求权既包括诉讼外的请求权,也包括诉讼内的请求权。
(4)处分,合同权利的处分有三种形式。为了让与合同权利,应当对合同权利设定负担,放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合同权利因其性质不得转让,所有合同权利均可处分。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但应受某一特定行为的约束。合同义务有四种: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实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确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和确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双方的相互有偿给付义务不同于赠与合同的非相互有偿给付义务,这就决定了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和双重性。这是买卖双方的主要支付义务。
(2)从给付义务是为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比如设备买卖合同中,卖方有安装设备的义务。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有安装设备的义务。从属给付义务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不同的合同包含不同的从属给付义务。
(3)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形成的忠实、配合、通知、维护、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随着债务关系的发展而形成的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不能预先设定的,属于为实现合同目的而伴随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协助主给付义务的合作义务。
2.任何一种合同都存在普遍的而非某一种合同所独有的义务和附随义务。这是一项可能存在于所有合同中的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另一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所以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不适用于不履行附随义务。
4.附随义务因事后无法履行而无法独立履行,不存在继续履行附随义务的问题。
五个。有两种附随义务。一是维护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二是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4)不真实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不真实义务是指其受某种行为的约束或者不受某种行为的约束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比如,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当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如果他可以采取措施但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就是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扩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义务的四个特征:
1.这是法律义务。他可以在缔约的过程中存在。如果订立了保险合同,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当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未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不履行义务会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的利益。比如上述保险合同中的扩大损失是不能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