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牌照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持机动车号牌租赁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带有该号牌的车辆号牌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合法取得,无任何争议。
2.乙方使用上述租赁车牌的车辆为乙方用自有资金购买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3.租赁期限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车牌租赁费为元/年。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协商继续租赁车牌的,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乙方继续使用车牌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一个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视为自动延期一年。
5.虽然乙方所有机动车登记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车辆号牌下,但机动车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机动车,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干涉。
6.甲方及其利益相关方对目标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无权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出售或转让车辆或在车辆上设定任何其他权利。如甲方违反本条,属于严重违约,甲方应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甲方不得中途索要车辆牌照使用权。若甲方违反本条,也属于严重违约,甲方应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返还全部租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车辆牌照租赁期间,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理,一切车辆事故责任、费用和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九。车辆牌照使用期间,乙方须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元)。任何事故造成第三方(包括人和物)损害的,乙方及其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处理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甲方无义务对损害进行赔偿。
X.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认可违约条款,其他条款的无效或撤销不影响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XI。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签字认可后形成的书面材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MM DD DD 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