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有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新继承人范围:
侄子,侄女,侄子,侄女
[案例]
林女士的叔叔没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她唯一的哥哥,林女士的父亲,早年死于车祸。我叔叔去世时,留下了一所房子、一辆汽车和一些积蓄。林女士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观点]
《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28条分别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哥哥、姐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继承的权利。本案的情况无疑与之相符。
立遗嘱的新方法:
打印、录音和录像
[案例]
为了把遗产全部交给二儿子,郭先生夫妇打印了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他们不仅签名盖章自己的名字,还邀请了三位家族长辈到场,甚至签名见证。这样立遗嘱可以吗?
[观点]
《民法典》第1136条和第1137条分别规定:“印刷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即民法典已经允许印刷遗嘱和视听遗嘱的存在,只要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就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增加遗嘱宽恕制度:
失去的继承权可以回来。
[案例]
何先生虐待父母,父母无奈之下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根据严重情节判处何先生拘役。事后,何先生改过自新,对父母表现出孝心。父母不仅原谅,甚至表扬每个人。何先生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事后表示原谅或者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与之相对应的是,何先生虽然因严重虐待父母被父母起诉,甚至被法院判处拘役,但由于他已经改过自新,父母原谅,他可以享有继承权。
增加“最新遗嘱优先”:
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案例]
由于各种原因,高先生写了很多遗嘱,有自写的,有代书的,有公证的等等,内容也不尽相同。去世前,高先生又变卦了:把遗产全部留给自己最好的小女儿,并为自己写了遗嘱。遗嘱可以否定公证过的遗嘱吗?
[观点]
虽然《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书面、代写、录音或者口头方式撤销或者变更。”也就是说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效力,但《民法典》第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继承法的相应条款被删除了。无论遗嘱以何种形式出现,如果内容发生冲突,则以“最新遗嘱为准”,即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