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起诉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可以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条文的解释
1.我国工程建设需要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2.发包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也有例外,即合同效力被补正。
3.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原无效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点没有统一的标准,该条规定的时间点为“起诉前”。
4.第二款是用人单位故意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