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文件基本文本格式要求
决策一般分为三部分:头、体、尾。第一部分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信息等。正文是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决定等。最后还有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签名和日期,以及公章和提示。
标题要用“方正小标宋简”二字。正文要用仿宋_GB2312第3号;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数字应该用Times New Roman这个词。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公文写作规范的要求。
为此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规定编号以条法处编制为主,各办案单位编制为辅。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编号,由法规科统一编制,采用案件编号一,即从立案到结案形成的所有执法文书均使用立案编号。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发现了备案号的使用,也就是名义上的虚位。比如“1”写成“001”。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日期和金额上。“二月七日”写成“二月七日”,“五千元”写成“五千元”,都是不规范的写法。还有就是文号的位置和字号,大部分按照公文格式在中间,用的是仿宋_GB2312第3号字;有些模仿司法制度的法律文书,右起四格,斜体_GB2312或仿宋_GB2312的字是三或三。个人认为,决定不等同于普通的公文,也不完全等同于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件,所以迫切需要总局出台统一的标准规则。
文件的格式也有一个普遍问题:决定的全文一般不应加下划线。总局样本文件中设置的下划线只是强调此处内容需要填写,并不是强调下划线。
总局的决定表样本里有很多括号。这时,有的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如“住所(地址)”,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写成“住所”或“地址”,不能原封不动。有的提醒这部分需要写什么,比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此时,不应保留括号和括号中的文字。
文中问题
向各方致辞。经常看到当事人在决定书中被称为“你(单位)”或“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程序中,在询问笔录、通知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材料或者文书中,应当使用“你”或者“你单位”等称呼当事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决定书中不得使用“你(单位)”的称谓。“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对方当事人的总称。具体到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我们可以将“行政相对人”称为“当事人”;涉及行政诉讼的,称为“原告”、“被告”、“被执行人”。
“涉嫌”一词的使用及案由。陈述“案件来源、调查过程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此时应使用“涉嫌”一词,因为它描述的是案件调查的过程。在陈述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时,认定该事实已被行政机关调查认定,此时不应再使用“涉嫌”一词。在这一部分中,应当对经调查查明和核实的事实进行总结,而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甚至对未经核实的当事人或证人的单方陈述进行罗列和记录。
概括案由时,用词要简洁准确。在案件审查中,经常发现案由不准确,比如将“涉嫌销售变质食品”的案件写成“涉嫌销售变质食品”。涉及具体违法事项时,不必将采取的检查、调查措施写入案由。比如已经纠正但逾期未纠正的,应当表述为“涉嫌违法事项情形”,而不是“涉嫌违法事项被责令纠正逾期情形”。在决定书上应与当事人共同写明:“某单位(某人员)、某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产品一案(或×××违法事项×××××××××××××××××××违法事项一案”
“建议”、“方案”和“决定”的使用办案人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办案人员只有权在案件调查报告和申请表中建议有关事项和处罚决定。此时,以办案人员名义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的处分意见,只能用“建议”而不能用“决定”。同样,送达当事人的通知也不是最终的正式决定。这时候只能用“准”,不能用“定”。“决定”一词只能在决定中使用。
证据的使用和归纳。判决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证据的运用。文书格式以“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头是必不可少的。使用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所有的证据都得到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在判决中,不应完全照抄,而应加以概括,以免遗漏定案证据,也不至于洋洋洒洒。
办案和处罚过程的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审查、听证过程和意见”,这部分有的会遗漏内容,有的则会详细冗长,不可取。正确的做法是简洁明了,立刻收手。
该决定列举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指导意见、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标准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结论报告中说明,不得在决定中表述、论证和说明理由。“案件性质、裁量事实和理由”部分要简明扼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说服力。
按以下顺序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先引用《基本法》,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应当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引用法律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行政机关,也存在于公安机关。这部分内容也需要总局尽快出台统一的标准格式。
其他问题。决定的内容往往表述为“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元)”。这里的“处”字是多余的,应该去掉。“人民币”这个词是多余的,应该去掉,因为我们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不需要在法律文书中标注,除非前面没有“罚款”等具体用语或者具体的款物被没收,如“没收人民币×××××××××××××××××××××××××元”
问题在最后
税务总局文件格式末尾标注的“(盖章)”表示此处应加盖印章。将“(印章)”从正式决定中删除,不再保留。签名处的“年、月、日”应为阿拉伯数字,空白位置不得标注。
按照要求,决定书末尾应该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这些字有的是黑体,有的是斜体_GB2312,有的是仿宋_GB2312,有的是黑体。我查过总局的文件使用说明,不太清楚。通常是基于办案人员的个人习惯。还有一个问题是有些决策不依法公开或者地方政府决定不公开。是否应该有这样一个词,需要总局统一规定。